| 1. |
Sony Corporation of Hong Kong Limited同意在有效保用期內提供上述機件之維修服務。 |
| 2. |
不包括 PlayStation® 及 Sony Ericsson 所有產品。 |
| 3. |
本公司負責在有效保用期內,如該機之各部份機件遇損壞而需要更換或修理時,不收任何費用,唯該機之連接線 / 隨機附件及機身外殼除外。 |
| 4. |
用戶在以下情況需負擔修理費用 :
(a) 產品被用作商業用途 (如出租等)。
(b) 由於水,火,意外,疏忽,使用不當或濫用,輸入不合適電壓,正常之日久使用損耗,及任何擅自修理或改裝所造成之損壞。 |
| 5. |
用戶若更改新地址或電話,請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
| 6. |
若離島客戶機件需要回廠維修服務,客戶必須將機件送往本公司之其中一間客戶服務中心,並於機件修妥後於同樣地點取回。 |
| 7. |
若客戶之消費類電子產品需要維修服務,客戶必須將機件送往本公司之其中一間客戶服務中心,並於機件修妥後於同樣地點取回。 |
| 8. |
客戶要求維修服務時,必須出示有列明產品型號之正本購買單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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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產品維修服務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