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下述的“維修服務”指客戶向SONY要求對其損壞、損毀或操作不良的產品進行修理的服務,而該等維修服務不包括任何對需維修之產品包含光碟、可記錄光碟、磁帶、硬碟、內置記憶體或為Memory Stick記憶卡內所存儲的數據修復。
(b) SONY在維修客戶的產品後,該產品之配置及規格將符合原廠設計及出廠標準。
(c) 如屬保用或保養範圍內,客戶要求維修服務時,必須出示有列明產品型號之正本購買單據,方可享受保用或保養期內之維修服務,否則SONY將會向客戶收取屆時SONY一般的服務費。影印本或傳真副本恕不接受。客戶須在收回其產品時支付有關服務費(下述第(e)項之檢查費除外)。最後的保用或保養範圍,以SONY的最終決定作準。
(d) 客戶謹此同意在以下情況下給付所有維修費及其他有關服務的服務費﹝包括替產品檢查或調校所需之費用﹞:
- 產品不獲保用或保養保障﹝即指保養期已屆滿,或即使仍於保用或保養期內,但客戶要求維修消耗性產品、配件、機殼/表面損毀或任何軟件程式或數據的損失、任何因意外、誤用、濫用或疏忽或電壓不當而造成的損壞或其他SONY保用或保養証書內所述之情況﹞;或
- 產品曾經非SONY或非SONY認可之維修人員進行修改、改裝、安裝或維修。
(e) 若在第(d)項所述情況下客戶要求SONY替該產品維修,除定額之檢查費外,SONY亦會向客戶就每件產品收取人工及零件費。檢查費會在客戶要求SONY提供維修服務時收取。
(f) 所有收費均須以現金或信用咭支付,且不獲退回。
(g) 任何在SONY維修時更換之已損壞零件均屬SONY所有,且不獲退回。
(h) SONY不保證能為客戶之產品提供維修服務,原因包括但不限於SONY未能獲取有關產品之備用零件或操作手冊。
(i) 如產品被鑑定為膺品﹝以SONY的最終決定作準﹞,SONY有權不替該產品進行維修並退回給客戶。於此等情況下,SONY不會對客戶負上任何責任。
(j) 若客戶要求SONY派員上門檢查或維修產品或提取產品送回維修中心作檢查或維修服務而該等服務並不包括在保用或保養條款內,SONY有權就該等上門服務向客戶收取有關費用(根據屆時的有關收費表收取)。所有收費的調整均不會作事先通知。
(k) 持有SONY發出之維修單或收貨單據者,即視為有關產品之物主。客戶須在領回產品時出示維修單或收貨單據正本,否則SONY有權拒絕將產品交予客戶。該修理單據乃屬SONY的資產。
(l) 如維修單據或收貨單遺失,客戶必須親自到SONY客戶服務中心辦理報失及跟查手續。屆時,客戶必須填寫報失表格,並需由SONY有關經理核實後簽名作實始能進行跟查有關維修紀錄及產品領取事宜。
(m) 如產品於維修完成後三個月內﹝取機日起計﹞再出現SONY維修紀錄中相同的故障,則獲免費修理,惟只適用於相同電子/機械部份引起之相同故障而上次未完全修理妥當者。
(n) 客戶若於產品收送交回維修中心壹(1)星期後仍沒有接獲通知,客戶應聯絡SONY查詢維修進度。若客戶於維修單或收貨單發出日期起計超過180天仍未領回該產品者,SONY有絕對權利處理或丟棄該產品,而不再事先通知。因此所引致之任何損失,SONY亦概不負責。
(o) SONY概不負責因遇天災、內亂、戰事、任何意外或SONY不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原因造成之損失或損毀。
(p)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擅自改裝所引致之損毀或損失,或在任何超出SONY合理控制範圍內之原因﹝包括延誤或不能進行維修﹞並導致產品損毀或任何因該原因造成之損失,SONY均不會向客戶或任何第三者負上責任。
(q) 若需維修之產品包含光碟、可記錄光碟、磁帶、硬碟、內置記憶體或為Memory Stick記憶卡:
- 對任何在維修時遺失儲存於該等的光碟、可記錄光碟、磁帶、硬碟、內置記憶體或Memory Stick記憶卡的數據、程式或內容,或該等數據、程式或內容有任何損毀,SONY概不負責;
- SONY不會為維修產品的光碟、可記錄光碟、磁帶、硬碟、內置記憶體或Memory Stick記憶卡提供儲存備份之服務;及
- SONY建議客戶應先在將產品交於SONY作維修服發前自行為該維修產品的光碟、可記錄光碟、磁帶、硬碟、內置記憶體或Memory Stick記憶卡儲存備份。
(r) 有關Play Station產品的服務條款,請瀏覽 www.sony.com.hk/sceh 。
(s) 如SONY提供予個別產品之維修服務另有服務條款,而該個別服務條款與本服務條款有任何歧異,則以該個別服務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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