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 Corporation of Hong Kong Limited(“SONY”)
器材借用之一般條款及細則(“一般條款”)


本一般條款乃一概適用於所有由SONY借出之器材。客戶同意受本一般條款之規定所約束。客戶接受並持續使用器材會視作為同意在法律上受本一般條款的約束。

客戶與SONY達成協議如下:
1. 定義
在本一般條款中,下列詞彙之定義如下:
1.1 “器材”指於“器材借用及送貨收據”內所列明之器材,當中包括每件零件、使用說明及手冊,而所有不時替該等器材更換、更新或添加的部份或該等器材的替代器材亦會視為該等器材的一部份,並為SONY所擁有。
1.2 “存放地點”指客戶的地點。
1.3 “借用期”指器材借用及送貨收據內所註明的期限。

2. 運送費及風險承擔
2.1 一切有關運送器材往客戶存放地點所需的一切成本及費用均由客戶承擔。由開始運送器材起至交回SONY保管期間之器材遺失或損毀的風險均由客戶承擔。

3. 免責條款
3.1 SONY不會就借用予客戶的器材而作出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以法定或其他形式的保證,包括任何關於產品適售性,或就某一特定用途的適用性,或知識產權或第三者權利的侵犯,並在此明確地卸除所有此等保證的責任。
3.2 若有任何關於器材本身或使用器材時出現的缺陷,或SONY根據第9.1項終止借用器材,或重新管有器材而直接或間接造成或與之有關的後果性或特殊損失,客戶同意SONY均毋須就此等損失向客戶負上屬於合同法或侵權法之責任。

4. 器材使用
客戶保證在借用期內:
4.1 只會使用器材於器材借用及送貨收據所規定的用途上,並根據SONY提供的所有指示以熟練及正確之方式使用器材;
4.2 將器材存放於存放地點以供使用,並不得將器材搬移往存放地點以外的地方;
4.3 自費為器材作出安全及正確的保養,及確保其維修及操作良好,以符合SONY提供的指示;
4.4 不得出售、出租、供他人出售、轉讓、分租、借出或放棄器材或將其於器材上的任何利益給予任何第三者,並不得予之留置、抵押、押記及作出任何形式的產權負擔;
4.5 不得將器材加設於任何土地或場地,使之成為該土地或場地的永久或不可移動的固定物;
4.6 不得在沒有SONY事先書面同意下改裝、增設、改良或拆除器材內的任何零件;
4.7 取得所有必需的牌照及許可證,並符合所有有關規定,以便於存放地點使用器材,客戶亦不得在違反當時之法例或規則下使用或容許使用器材;
4.8 於器材不能正常操作時即時通知SONY作維修;除在得到SONY的指示,否則不得自行維修器材;及
4.9 負責支付任何因零件遺失、破損或斷裂而需要更換零件的成本

5. 器材退還
5.1 在(1)客戶以書面通知要求終止借用或(2)當SONY要求下(不論有否原因),客戶應自費將器材退還SONY。
5.2 SONY有權取回器材,或要求客戶在借用期期滿後或提早終止的通知發出後或要求取回器材的通知發出後7天內將器材退回SONY指定的地點,有關費用由客戶承擔。如客戶未在借用期期滿日或之前交回SONY指定的地點,則SONY有權向客戶收取器材價格總數之金額作賠償。
5.3 若SONY在收回客戶退還的器材後發現在器材上有任何缺陷(因(1)合理的自然磨損和損毀或(2)SONY之用料和工藝上的瑕疵而造成的缺陷則除外),客戶須在收到SONY的索償後償還SONY代墊的維修及/或更換器材的實際費用。

6. 保險
6.1 在借用期內,客戶須以SONY名義為器材購買綜合保險,保額應足夠用以更換器材的全額費用,保費由客戶自行支付。客戶應盡力協助SONY,以進行保險申索
6.2 在借用期內,客戶須為使用、管有或操作器材而直接或間接對第三者所產生的責任(包括個人傷亡及財物損失)購買保險,保費由客戶自行支付。

7. 賠償
7.1 若有任何關於客戶或其僱員、員工或代理借用或使用器材,或因客戶的過失或被指稱為客戶所造成的過失,或任何人士就器材而蒙受的損失、受傷或損毀(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因客戶或SONY以外人士濫用、誤用、不正當使用、疏忽、意外、改裝、擅自更改或錯誤修理而導致器材的任何損失或破壞)而造成的申索、行動、索求、法律訴訟、法律程序、損毀、損失、成本及支出(包括法律費用),客戶應向SONY予以賠償,及確保SONY不受損害。

8. 擁有權
8.1 不論在任何時間,器材均屬於SONY單獨擁有及專有。客戶於器材上並沒有權利、所有權及利益(於本一般條款明確註明則除外)。
8.2 於器材內既有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所有權權利均為SONY所有或特許予SONY使用。客戶不得直接或間接複製或重新製造器材。

9. 終止
9.1 SONY可於下列事情發生時即時終止器材的借用及取回器材:
(a) 客戶違反本一般條款之保證、責任或條文;
(b) 客戶之行為舉動可能損毀或危害SONY對器材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或客戶容許此等行為舉動發生;
(c) 客戶已被判決破產;或就債權人的利益作出轉讓;或客戶無力償還債務;或客戶已被清盤或已被申請清盤或已通過進行自動清盤(惟客戶公司真正重組則除外);或
(d) 客戶停止經營且無法持續經營或進行其正常的業務運作。
9.2 儘管以上所述,在本合約終止後,本一般條款中的第5項及第7項仍然有效。

10. 一般條款
10.1 客戶不得將本一般條款內所述的權利或責任轉讓或轉名予任何第三者。
10.2 SONY沒有行使或延遲行使本一般條款中的任何權利或補償方法,均不會視作爲放棄該等權利或補償方法,並且SONY可選擇個別或同時行使任何於現在或將來已累積的權利或補償方法。本一般條款規定的權利或補償方法會累積且不排除其他權利或補償方法。
10.3 若任何刊載於此的條款基於任何原因而裁定為無效、不能執行或非法,其他條款則仍會繼續生效並具十足效力。
10.4 雙方往來的所有通知必須為書面形式﹐並以空郵、傳真或專人手遞方法送遞。若以空郵方式送遞,且註明送往器材借用及送貨紀錄中所示的地址,或對方其後以書面通知的其他地址,該通知則會在投進郵箱時即告生效。若以傳真方式發出,該通知則會在傳真往對方總辦事處完成時,即告生效。
10.5 本一般條款及相關的所有合約包含雙方就本一般條款所指之標的之全部理解及協議,雙方並無就此向對方作出任何申述(雙方在此明確註明者則除外)。本一般條款取代雙方之前就同一標的之所有其他合約。
11. 適用法律

11.1 本一般條款乃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作根據及詮釋。